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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上時光機,看看阿嬌當時的法律

​「我是一家之主,我說了算!」

什麼?過去這種夫妻吵架時,常被男性掛在嘴邊的父權言論,在早期的臺灣社會,竟然有法律背書?!

 

 

兩位母親的無助 換來大法官釋憲

過去民法第1089條曾規定,父母對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有不同意見時,由父親作主。此外,當時的女性在離婚後,往往很難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及贍養費,因此過去許多婦女寧可忍氣吞聲,也不敢訴請離婚。

直到1990年代,兩位母親為了守護自己的孩子,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,才成功換來臺灣第一個,有關男女平等的釋字第365號解釋,打破過去不公平的規定。

第一位梁氏婦女與先生婚後育有兩子,夫妻間感情並不睦。離婚後本來是兩人各自撫養一個孩子,但某日前夫向法院提出,希望兩個孩子都能交給他照顧。

當時法官依據修改前的民法第1089條規定,在一審時將孩子判給了梁女的前夫。梁女在律師的建議與婦女團體的協助下,決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。

另一位張氏​婦女則是受家暴後離婚,法官也依據當時民法第1089條的規定,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了爸爸。張女怕孩子也遭受家暴的命運,因此找了律師求助,並決心加入推動大法官釋憲案的行列。

大法官怎麼說?

 

最後,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認為,當時民法第1089條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,由父親來行使的規定,違背了憲法保障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,以及消除性別歧視的精神,最遲必須在解釋公布屆滿兩年時失效。

民法第1089條在1996年修改後則規定,父母決定未成年子女重大權利有不同意見時,得請求法官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。

也就是說,以前是爸爸講話最大聲,現在是子女的利益為依據!

大法官在解釋中,將「傳統文化」及「社會環境」納入考量,認為隨著時代變遷,男女不論在受教機會或是就業情況上,都已經越來越平等,因此母親也應該要有「講話一樣大聲」的權利。

而現在法官在裁判親權歸屬時,必須重視小孩的最佳利益,並從多方事項加以考量,例如小孩本身的需求及意願。

釋字第365號的誕生,促使了後來對民法其他條文中,有違性平概念的違憲審查,是影響男女地位平等的重要先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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