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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上時光機,看看小賴當時的法律

2004年,臺灣制定公布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,正式將不同性別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、性別氣質納入平等權利的保護範圍,並規定學校必須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。

 

促成這項改變的,是許多人並不陌生的「玫瑰少年」葉永鋕事件。

 

「老師,我想去廁所」

2000年4月20日,當時國三的葉永鋕,在下課前五分鐘向老師表示想上廁所。這一去,卻再也沒有回來,因為他被發現在廁所內倒臥於血泊中。

葉永鋕事件不僅是校園安全的漏洞,也是在性平意識尚未普及的社會中,一個沒被承接住的年輕生命。當年的他因性別氣質較為陰柔,時常遭到同學們的欺負與嘲笑,甚至被強行脫下褲子「驗明正身」,這讓他不敢在下課時間去廁所,不得已之下,選擇在上課時間上廁所,並發生了這場悲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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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​從兩性平等到性別平等

 

葉永鋕事件驚動了臺灣社會,引起大家對性別教育的重視及討論。2004年立法院正式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,也將教育政策從傳統的「男女」兩性教育,延伸為更多元化的性別平等教育

然而法律往往是社會安全網中,最低限度的保障。性別友善而平等的社會,需要每一個人的意識與努力。​​​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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